一、定义与范围(第一条)
明确“何为发酵饲料”,界定监管边界
目的限定:必须以“降解大分子、消除抗营养因子、提高饲用价值”为目的。纯为改变风味或延长保质期的发酵可能不在此列。
菌种限定:必须使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微生物菌种(株)。使用非目录菌种(如某些未经批准的益生菌或环境菌株)将直接违规。
原料限定:排除了目录第9类(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和第10类(鱼、其他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这意味着,不得使用动物源性原料(如肉粉、骨粉、鱼粉等)进行发酵生产。
管理类别:明确按照单一饲料进行管理。
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取得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下游饲料企业使用该发酵饲料,需遵守单一饲料的使用规定。
二、生产许可与条件(第二、三、四、六条)
大幅提高准入门槛
强制许可:必须先证后产。
人员资质升级:技术、生产、质量负责人须具备生物技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且需通过现场考核。这提高了对团队专业性的法定要求。
生产设施硬隔离:发酵车间必须单独设立。发酵设施设备不得与生产其他饲料(如配合饲料、预混料)或添加剂的设备共用。这是为防止交叉污染和菌种混杂,企业需要投入独立的发酵生产线。
申报材料新增核心文件(第六条):
菌种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提供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及安全性评价报告原件。企业自行声称菌种安全不再被认可。
菌株备案保藏证明:生产用菌株必须在有相应保藏资质的饲用微生物标准菌种保藏机构进行备案保藏。这是全新的、关键的合规义务,旨在实现生产菌株的可追溯、可监管。
产品标准:必须规定“产品质量标志物”及检测方法,这是判断发酵是否“有效”或“达标”的技术依据。
三、质量控制与菌种管理(第五条)
构建全链条可追溯体系
菌种来源双保险:
自产菌种:菌株必须在指定保藏机构备案保藏。
外购菌剂:必须购买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购买无证企业或未获许可的菌剂是违法的。
全程质量控制:必须参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对“菌种→原料→生产过程→检验→贮存运输”制定管理制度。
原料合规:发酵所用原料本身必须符合《饲料原料目录》及《饲料卫生标准》(第八条)。
四、标签合规(第七条)
全新的、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
这是执法检查中最直观、最容易发现问题的地方。标签除须符合《饲料标签》(GB 10648)外,还必须包含以下特殊内容:
产品名称规则:
单一原料发酵:必须命名为“发酵 X”(X为原料目录中的名称,如“发酵豆粕”)。
多种原料发酵:名称必须为“发酵饲料(原料A、原料B)”,其中A、B为发酵原料中质量占比前两位的品种,且按占比降序排列。
强制标识项目:成分分析保证值必须包含水分、pH值、粗蛋白质、粗纤维以及《饲料原料目录》对该原料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志物(如发酵豆粕必须标酸溶蛋白、大豆球蛋白等)。
原料组成明示:必须按质量占比降序列出所有用于发酵的饲料原料品种。
菌株信息全公开:必须标示生产菌株的中文名、拉丁学名、菌株编号以及保藏机构的备案保藏编号。这是前所未有的透明化要求。
禁用功能声称:不得声称具有微生物、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的相关功能(如“改善肠道健康”、“提高免疫力”等)。只能描述发酵过程对原料本身的改变。
五、特殊情形:自产自用(第九条)
浓缩料、配合料、预混料等企业,如果生产发酵饲料仅用于本企业生产、不对外销售,仍需申请饲料生产许可证,并提交上述菌种安全评价和备案保藏材料。
这意味着,即使是内部使用,也必须满足同样的菌种合规和生产设施要求,无法规避。
潜在合规风险与行动建议
未取得许可擅自生产: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
菌种不合规风险:使用未在目录内的菌种。使用未备案保藏的菌株。外购菌剂来自无证企业。
设备共用风险:企业若试图在现有非发酵饲料生产线上简单增加发酵环节,极大概率因违反“设施设备不得共用”条款而无法通过现场审核。
标签违法风险:标签未按新规标示菌株保藏编号、未标质量标志物、使用功能声称等,将成为市场监管部门高频处罚点。
卫生指标覆盖不足风险:对于多原料发酵产品,其卫生指标(如毒素、重金属等)的限量值,须按发酵所用原料中质量占比最大的原料的标准执行,且须检测所有原料涉及的项目。企业容易漏检或错用标准。
结语与下一步动作
这份文件标志着中国发酵饲料行业从“宽松管理”正式迈入“严准入、强追溯、全过程合规”的监管新时代。
对于饲料生产企业、养殖集团、添加剂企业,当务之急是:
对标自查:对照第一、三、四、五条,检查现有产品、菌种、设施、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启动许可或变更流程:在2026年12月1日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交或准备申请材料,特别是要预留足够时间完成菌种鉴定、安全性评价和菌株备案保藏(这一过程耗时可能较长)。
全面修订标签:所有发酵饲料产品标签必须按第七条重新设计。
修订内控体系:将菌种管理、原料卫生指标全覆盖、发酵过程控制等要求纳入企业《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件中。
文件总体定性
性质:这是一部由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法律效力。
地位:它是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在“发酵饲料”这一细分领域的细化和补充。
生效时间:2026年12月1日。在此之前的过渡期内,相关企业应完成合规自查和生产许可的申请或变更准备。
核心目标:将“发酵饲料”正式纳入“单一饲料”的行政许可管理范畴,建立从菌种、原料、生产、检验到标签的全链条、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
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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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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